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建设集团直属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民终4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112号国宝宾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建设集团直属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8号自贸大厦B座1011-101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夔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路南、民生西街西2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推荐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推荐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2层22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建设集团直属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夔弘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86.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