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初113号
原告:洛阳华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鸿都路2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姚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知军,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24号火炬大厦。
负责人:胡加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光,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攀锋,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庆。
原告洛阳华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华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华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华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800元,收取50950元,由洛阳华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平平
审判员 苏晓明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