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4130号
原告:梅州市海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大道南海泰新天地**海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伍海先。
被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屈浩。
第三人: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董奇。
原告梅州市海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及第三人北京师范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海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海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海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余款退回原告梅州市海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宫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