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

陕西思源多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师汇优创教育服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10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思源多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以北橡树星座第一幢2**7层20702-2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思源多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汇优创教育服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二层215-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思源多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思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教育服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师汇优创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师汇优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思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陕西思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北师大教培中心与师汇优创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北师大教培中心在其官网发布的《关于再次重申全面终止对外合作办学、培训办班代理业务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可以理解为包括《共建“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协议》(以下简称《共建协议》)中北师大教培中心对师汇优创公司的授权即时失效。陕西思源公司的员工**在2020年12月30日与北师大教培中心的沟通中,北师大教培中心亦确认其对师汇优创公司的授权失效,北师大教培中心不会再履行《共建协议》,应确认《共建协议》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且基于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公司没有及时通知陕西思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从2017年8月16日开始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协议约定的师汇优创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收取上述合作费用预付款均系基于北师大教培中心的委托;当北师大教培中心解除对师汇优创公司的授权导致涉案协议无法履行时,委托人北师大教培中心和受托人师汇优创公司应共同承担返还预付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责任。3.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师范大学100%控股)诉师汇优创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诉求师汇优创公司支付拖欠的品牌管理费,案号(2021)京0108民初35022号。由此,陕西思源公司推测很可能是北师大教培中心作为非盈利的事业单位不方便与师汇优创公司签署合同收取品牌使用费用,但是通过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师汇优创公司签署了相关合同并收取品牌管理费,故意规避北师大教培中心应承担的类似本案的合作费用预付款的返还义务。否则北师大教培中心无偿为陕西思源公司提供《共建协议》约定的服务和教学资源,而让作为民营性质主体的师汇优创公司获取协议全部经济利益,有悖常理和市场经济规律,故请求调取(2021)京0108民初35022号案件的证据资料及开庭笔录,以查清案件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陕西思源公司的上诉。 北师大教培中心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陕西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师汇优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陕西思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讼请求:1.确认陕西思源公司与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公司签订的《共建协议》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2.判令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公司返还陕西思源公司预付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预付款全部返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24日金额为121170.8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7日,北师大教培中心(甲方)、师汇优创公司(乙方)与陕西思源公司(丙方)签订《共建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城市锦上小区6号楼建立“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以下简称该项目),甲方为该项目主办单位,乙方为代表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实施和服务的执行单位,丙方为该项目承办单位。甲方、乙方授权丙方为“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并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为丙方提供下列支持和服务:1.品牌合作:甲方授予丙方“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称号,丙方可以该名义对外宣传。2.园长和教师培训:丙方可以获得北师大教培中心提供的系统培训。培训可通过直播互动网络系统、视频课及面授形式举行。经过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者将可获得北师大教培中心结业证书。3.组织幼教专家、学者,每年提供专家讲座或相关专题培训。形式为远程网络现场直播互动形式。4.为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北京师范大学幼儿园新标准管理体系运行手册,并通过远程网络平台对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指导。5.教材:为了帮助丙方组织日常的教学和工作,甲方为丙方提供相关课程的教材。本协议确定,所配送的课程系北师大教培中心指定课程。6.排他合作:甲方、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不与在丙方方圆3公里范围内的其他幼儿园进行与本协议类似的合作。丙方支付50万元/五年的合作费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丙方将预付款30万元支付给乙方,余款20万元,丙方承诺在2014年10月31日前结清。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丙方与乙方协商续约事宜,若丙方不再续约,则丙方不能继续使用甲方品牌。本协议期满后,若没有续约,则自动解除协议。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有“北师大教培中心合同专用章”字样印章,“乙方”处有“师汇优创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印章,“丙方”处有“陕西思源公司”字样印章、“代表签字”处有“***”签名字样。对此,陕西思源公司、北师大教培中心均称《共建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 2014年10月16日、10月30日,***向《共建协议》约定的师汇优创公司账户转账30万元、20万元,转账附言为“西安毕胜老师的幼儿园加盟费”“毕胜老师加盟费”。对此,陕西思源公司称***系其员工,与《共建协议》载明的其代表为同一人,附言中提到的毕胜,是幼儿园的副董事长,负责与师汇优创公司接洽谈判。 2014年11月24日,师汇优创公司向陕西思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6月5日,北师大教培中心发布《声明》,载明:“为规范合作办学及教育培训服务工作,保护北京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中央巡视组对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专项巡视的反馈意见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与培训相关制度的规定,现就我中心对外合作办学与培训相关事宜郑重声明如下:一、根据北京师范大学2017年8月15日发表于《中国教育报》的《关于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相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及其下属机构(包括我中心)涉及代理各类合作办学的所有授权即时失效,北京师范大学(包括我中心)不再授权任何校外机构或个人代理各类合作办学业务。二、自2018年8月27日起,我中心停止一切培训代理业务,与各类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全部终止。此后一切合作办学、培训办班业务由我中心直接接洽并开展工作,不再授权他人代理。三、禁止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再以我中心代理商的身份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大”“北师大”“北京师范大学xx体系幼儿园”的名义或者允许使用上述标识、字样进行宣传、招生、推广、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培训办班协议等事宜。若有以上述名义对外宣传、招生等,我中心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四、我中心将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同北京师范大学合作办学、培训办班的项目清单,请注意分辨”。对此,北师大教培中心称上述《声明》中提到的“各类代理机构”不包括师汇优创公司。 一审诉讼中,北师大教培中心称授予过陕西思源公司新标准体系幼儿园的称号,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北师大教培中心与师汇优创公司是合作关系,北师大教培中心全权委托师汇优创公司为陕西思源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北师大教培中心与师汇优创公司没有签订过合同。 一审诉讼中,陕西思源公司称《共建协议》约定的幼儿园被开发商建成后,其与开发商共同开办幼儿园。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2019年3月9日,陕西省发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小区配建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成公办园。2019年10月10日,西安市发布《基础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要求学前教育普惠发展,扩大普惠性幼儿园总量。因为开发商是西安市经开区政府控股国企,所以必须履行政府政策要求,把涉案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政府。陕西思源公司正式从开发商处确认幼儿园必须移交的时间是2020年12月。 一审法院另查,陕西思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再查,一审法院向师汇优创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日期为2022年8月6日。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虽然陕西思源公司主张《共建协议》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但是该解除日期不是陕西思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陕西思源公司自述其在2020年12月才知晓北师大教培中心发布的《声明》,《声明》记载了北京师范大学于2017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而主张《共建协议》已不具备履行条件,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在北师大教培中心不能举证证明其向陕西思源公司告知过《声明》以及《关于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相关事宜的公告》内容的情况下,本案诉讼时效应自陕西思源公司自述知晓上述声明的日期即2020年12月开始计算,陕西思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北师大教培中心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在师汇优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且陕西思源公司能够出示《共建协议》、发票原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该协议、发票的真实性,陕西思源公司与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公司签订的《共建协议》反映了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作为陕西思源公司在《共建协议》上的签字代表,按照协议约定分两笔款项向师汇优创公司支付了共计50万元,师汇优创公司亦向陕西思源公司开具发票,可以认定陕西思源公司已向师汇优创公司支付合作费用50万元。 《共建协议》约定北师大教培中心授予陕西思源公司“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称号,陕西思源公司可以该名义对外宣传,师汇优创公司为陕西思源公司提供园长和教师培训、教材等支持和服务。本案中,北师大教培中心不能举证证明其授予陕西思源公司“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称号,师汇优创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提供了《共建协议》约定的支持和服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北师大教培中心于2019年6月5日发布的《声明》明确了北师大教培中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再以其代理商的身份使用“北京师范大学xx体系幼儿园”的名义或使用上述标识、字样进行宣传、招生、推广。在客观上,使得《共建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障碍。根据《共建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5年,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各方没有续约,协议自动解除。陕西思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共建协议》有效期内向北师大教培中心、师汇优创公司发出协议解除通知,因此,陕西思源公司要求确认《共建协议》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由于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共建协议》已经得到各方的实际履行。因此,该协议解除后,师汇优创公司应当向陕西思源公司退还合作费用50万元。尽管《共建协议》没有关于协议解除后退还合作费用的约定,但是在陕西思源公司提出退还合作费用的请求下,师汇优创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退还该费用,现一审法院已于2022年8月6日向师汇优创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一审法院酌定师汇优创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陕西思源公司退还合作费用,师汇优创公司现没有退还该费用,应当向陕西思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损失应自2022年8月17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陕西思源公司超出上述部分金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北师大教培中心没有收取《共建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陕西思源公司要求北师大教培中心返还款项、支付资金占用费,缺乏依据,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北师大教培中心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事项,对本案裁判不产生影响,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准许。 师汇优创公司对陕西思源的起诉享有答辩权利,现经一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师汇优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师汇优创公司向陕西思源公司退还合作费用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陕西思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陕西思源公司提交2份二审新证据,证据1为陕西思源公司工作人员**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版,证明陕西思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北师大教培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协议还能否继续履行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北师大教培中心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公告中涉及的各类合作办学的所有授权包含北师大教培中心对师汇优创公司的授权。证据2为人民法院关于另案的公告信息,证明北师大教培中心通过控股的其他公司与师汇优创公司签订合同,规避北师大教培中心应当返还本案合同预付款的义务。同时,陕西思源公司提交调取证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一审法院调取(2021)京0108民初35022号案件的证据资料及开庭笔录,理由与证据2的证明目的一致。北师大教培中心未提交二审新证据,其对陕西思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和证据2不属于新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陕西思源公司所述电话号码并非是北师大教培中心的电话号码,且该号码打不通。通话双方的身份无法核实,通话的完整度也无法确认。现有通话内容也并未显示出对案涉《共建协议》的答复。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陕西思源公司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北师大教培中心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陕西思源公司提交的证据1,鉴于无法核实电话号码的所属单位、通话人员的身份,且通话内容仅体现为一般咨询,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陕西思源公司提交的证据2,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院对证据2不予采信。同理,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相关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法典事实前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协议是否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2.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3.北师大教培中心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案涉协议是否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协议到期之前,因北师大教培中心发布《声明》,导致《共建协议》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但是陕西思源公司并未证明其已经发出协议解除通知,故陕西思源公司要求确认《共建协议》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参照上述规定,本案中,陕西思源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就协议解除通知对方,一审法院酌定以师汇优创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陕西思源公司退还合作费用,并自上述日期的第二天起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北师大教培中心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共建协议》未约定北师大教培中心对案涉款项的还款义务,且陕西思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北师大教培中心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其他约定,故在《共建协议》解除后,相应款项应由收款方师汇优创公司退还,陕西思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陕西思源公司主张北师大教培中心与师汇优创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据此,北师大教培中心应当返还相应款项。但是,从《共建协议》的表述可知,该合同系三方合同,明确约定了每一方的权利义务,因此,陕西思源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陕西思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1元,由陕西思源多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力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