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兴电梯有限公司

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佳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29213号
原告: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北路东二村综合楼**(一、二室)。
法定代表人:邓以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天华,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佳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侨德街**之三自编**。
法定代表人:曾志灵。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佳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77元,由原告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