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通半文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南市街1号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MM2FG03。
法定代表人:鞠小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101257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通半文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半文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