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691行初308号
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安市长江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焦XX,男,1964年3月20日生,××族,住海安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男,1964年9月6日生,××族,住海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达倩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