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3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2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情况,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偿还欠款。2017年5月13日申请人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2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