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6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2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桐,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平,职员。
委托代理人仲海平,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9元,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倪红晏
审 判 员 曹 璐
代理审判员 刘 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红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