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终3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精美涂装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变更名称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至2016年11月30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玮
审判员吕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