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867号
原告: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麻洲街162号(首层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7994159K。
法定代表人:高锦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欣,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峰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2号城市印象A单元A-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FYD23。
法定代表人:吴景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峰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1元,减半收取2170元,诉讼保全费1534元,合计3704元,由原告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卓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