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68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苴镇暖阁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四新,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港公司)与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9563元。二、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6079元(已经计算至2015年6月8日),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仍按年利率6.15%的1.95倍计算。上列两项判决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对查询到的登记在鑫泰公司名下的”苏F×××**”等11辆汽车,已经南通市两级法院多案数次查封,且鑫泰公司的部分车辆(“苏F×××**”等五辆)已由另案【(2014)东复执字第165号】启动拍卖程序。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鑫泰公司的经营场所系租赁使用。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十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且涉案标的巨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4)东执字第1961号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穷尽执行手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执行标的27047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397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祁卫东
执行员 高亚雷
执行员 陈金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