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9150号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刘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波,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晖时代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晖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被告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波、胡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晖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赔偿亚晖时代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及合理开支35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亚晖时代公司为北京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独占许可使用等相关权益。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未经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站熊猫导游(网址××)中使用了亚晖时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张,侵犯了亚晖时代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被告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辩称,1.亚晖时代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照片系卢某拍摄,照片发表的网站上也没有版权声明。2.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在其经营的“熊猫导游”网站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系响应政府政策要求而进行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属于无偿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据此营利,也不影响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且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删除了被诉侵权图片,故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不构成侵权。3.亚晖时代公司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无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亚晖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卢某与亚晖时代公司签订《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卢某确认将其所拍摄的摄影作品(由于作品量大,具体以发表于http://www.poco.cn网上的摄影作品,个人空间地址为××为准)的著作权授权亚晖时代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所有范围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包括代理销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独占许可使用上述作品的期限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亚晖时代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诉讼维权并获得赔偿,在授权期满后,如亚晖时代公司仍有在授权期内发现并进行公证取证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尚未起诉的,亚晖时代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直至案件结案。
2018年3月6日,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域名poco.cn为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空间网址××,认证人卢某。
当庭登录××,其中“亚青乌金禅林寺”图片为本案诉争图片,发表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
2018年3月1日,案外人胡悠受亚晖时代公司委托进行取证工作,并申请时间戳。登录www.tsa.cn点击右上角“可信任时间戳验证中心”对文件名称为“kk2018-03-0116-06-36.avi”、“VID20180301160634.mp4”、“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时间戳.zip”三份电子证据与其对应的时间戳文件(*.tsa)进行了验证,三次验证该网站均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将三份电子证据进行解压或播放,可以反映出电脑操作人员对被录制的电脑先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进行查询,显示网站名称为“熊猫导游”,主办单位名称为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随后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news/1633.html”,浏览该网页并对网页进行浏览截图保存。该网页为“熊猫导游”网站中的文章《除了色达这里还有一块密境之地》,文章中的一张配图与亚晖时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相同。上述截图均保存于“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时间戳.zip”压缩文件,随后对该压缩文件及操作过程的录像视频文件申请了“时间戳证书”。
另查明,1.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为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开展计算机应用研究、软硬件开发和计算机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举办单位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将被诉侵权图片及所在文章删除。
上述事实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2018)湘永宁证字第455号公证书、三份时间戳证书及其对应电子证据、网页截图、(2018)川国公证字第112941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证实。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提交的《熊猫导游商业签约协议》、《乡村旅游助力四川扶贫攻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因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图片系通过摄影器材、选取特定角度,对风景、建筑状态进行的复制记录,应属于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中包括发表于2010年7月26日的涉案图片“亚青乌金禅林寺”,poco.cn经营者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证明上述个人空间认证者为卢某,在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卢某。亚晖时代公司通过与卢某签订《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获得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的权利,且本案侵权行为取证时间仍在授权期限内,故亚晖时代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在“熊猫导游”(××)上使用亚晖时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张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将亚晖时代公司的摄影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作品的提供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故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侵犯了亚晖时代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辩称,其作为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系响应政府政策要求而进行的非营利行为,属于无偿网络服务提供者,故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侵权主体从侵权行为中得到营利并非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且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系“熊猫导游”网站的直接管理者、被诉侵权图片的直接使用者,不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对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亚晖时代公司要求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基于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亚晖时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侵权损失或者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的侵权获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数量、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亚晖时代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代理人出庭情况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支持亚晖时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傅蜀成
人民陪审员  魏建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