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345号
申请人: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与太白路十字西80米天天家园(瑞鑫摩天城)2幢4单元16层41601室。
法定代表人:殷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柏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2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411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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