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275号
申请人: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与太白路十字西80米天天家园(瑞鑫摩天城)2幢4单元16层41601室。
法定代表人:殷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柏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21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41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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