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上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亳州上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及上善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录中并无2018年11月20日上善公司与亳州市万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一审卷宗中却显示有该证据,且庭审笔录中也无相应质证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应追加亳州市万通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明本案争议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彭 亮
审判员 陈 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