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民初5136号之二
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云路15幢2号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83286716。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
被告:**,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2019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4月15日,原告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60元,由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宝庆
人民陪审员  吴晓亮
人民陪审员  陆兴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