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文冠弘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5588号
原告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文冠弘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63.5元,由原告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亚
书记员  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