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2699号
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