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信达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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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4012号之一
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云路15幢2号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83286716。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信达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悦来镇人民中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XXEMN5U。
法定代表人:顾玉成。
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信达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诉前保全费712元,合计1477元,由原告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连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晨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