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2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大德路457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28671。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11民初4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款项623194.50元、实现债权费用25016元、违约金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及人员下落进行实地调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及人员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子村后C2号楼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解放路支行,由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在先查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截至2019年12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11执2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如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