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特85号
申请人济南艾德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案涉《产品(设备)购销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合同法执行”,虽然该条款约定的“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双方具有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且济南市目前只有济南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可以确认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为济南仲裁委员会。此外,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案涉仲裁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故案涉仲裁条款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产品(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关于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条款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合同法执行。
驳回申请人济南艾德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济南艾德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韩 梅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