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蜀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财保132号 申请人:****,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1***8层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BH0DD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蜀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路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7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单保函(编号:1231119192023000019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路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7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