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州市恒丰干拌砂浆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丰干拌砂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55197453W,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唐庭福。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550289902F,地址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窦长松。
本院受理的泰州市恒丰干拌砂浆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泰州市恒丰干拌砂浆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1)泰裁调第92号调解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金录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