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628号
申请人: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55528070,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街道玉城茗墅33号楼社区用房二楼东首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殷押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家华,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550289902F,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1幢104-4室。
法定代表人:窦长松。
原告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7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陆艺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