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6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55528070,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街道玉城茗墅33号楼社区用房二楼东首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殷押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家华,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550289902F,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1幢104-4室。
法定代表人:窦长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赢,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陆艺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