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433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
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550289902F,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1幢104-4室。
法定代表人:窦长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少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