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徐州市顺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顺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R96PU3T,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550289902F,地址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徐州市顺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24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市顺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454385元,如被告逾期不履行自愿加付原告违约金290000元;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5元,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州市顺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 三、2022年8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24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