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州市前进机电制造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前进机电制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任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北路215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窦长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长松,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泰州市前进机电制造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前进机电制造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前进机电制造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