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书魁与中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3民初441号
原告:邱书魁,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建设西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0JCX7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邱书魁与被告中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书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邱书魁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