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3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乔昌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陶永宽,该公司总经理。
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57232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除有位于哈尔滨市××天顺街××层房产××套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除有2笔银行存款共计908593.86元外,无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存款划拨至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扣除执行费8003.86元后将剩余案款90059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奕阳
审判员 谷凤松
审判员 李继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文贺
书记员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