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7510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住沾河林业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公司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6)黑7510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7510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克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