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75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反诉人):***,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福贵(与***系父子关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反诉人):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海,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海,黑龙江省沾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0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邢 锴
审判员 石似玉
审判员 邹悦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维娜
书记员高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