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生,现住沾河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福贵(与***系父子关系),现住沾河林业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陶永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海,黑龙江省沾河林区法律服务
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沾河林业地区北方建筑安装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0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1元,减半收取830.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颖
审判员 芦 颖
审判员 董春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一妃
书记员高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