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4民初674号
原告: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聂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游家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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