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4执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山阳县。
被执行人: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
被执行人:***,男,住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陕10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赔偿67223.99元,承担诉讼费370元,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0334.39元,承担诉讼费360元。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尚有48350.61元及诉讼费370元未履行,申请人任立华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柞高速九标段项目部的工程款49717元,申请人领取赔偿款48350.61元,诉讼费370元及部分迟延履行金36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迟延履行金,本院收取执行费625元,此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10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