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4执8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山阳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山阳县。
被执行人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新富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10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40%,即38313.56元,被告金太公司赔偿30%即28735.17元(已支付40971.9元,相抵后,由原告***退换给被告金太公司12236.73元)。判决生效后,***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518元,被执行人泰兴市金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3816.56元。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39043.56元案件款,承担执行费29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10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