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

184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88683302,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人民北路北环路口。
法定代表人:于永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北辰城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1412113D,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北二环路南侧(孤山镇新一村)。
法定代表人:郁剑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司法局孤山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北辰城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