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732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邳州市,现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