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12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瑞宝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宝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金民调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江苏瑞宝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履行合同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11.2万元、工程款34.624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7990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瑞宝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及在建附属工程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淮安广源拍卖有限公司、淮安市五鑫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公告变卖均无人竞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金民调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邱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