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830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88683302,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人民北路北环路口。
法定代表人:薛月飞。
被告:靖江市北辰城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1412113D,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北二环路南侧(孤山镇新一村)。
法定代表人:郁剑球。
原告***与被告***、江苏普广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北辰城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严 欢
人民陪审员 朱 丹
人民陪审员 印 彬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