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81执2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园**号楼**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万广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侠林、郭春艳,宁夏赢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坤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宁夏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0041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柏晓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