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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81执2076号

申请人***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万广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侠林、郭春艳,宁夏赢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0041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柏晓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