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成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众广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众广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吉成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众广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吉成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2950元及利息17067.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费1435元。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