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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750号之一
原告: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0-C。
法定代表人:盛善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卫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计13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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