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5932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7月22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88685096,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盛善根,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计20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66元,合计3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