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绥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0-C。
法定代表人盛善根,总经理。
关于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9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9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以709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率万分之三计算)。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709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执行费1140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0000元,直至清偿时止。二、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善根(男,1960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季新村三元桥埭41号)自愿为上述计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计划履行,则盛善根就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外人盛艳蕾(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靖江市靖安路33号前楼109室)自愿为上述计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计划履行,则盛艳蕾就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在上述第一项履行期间,如被执行人自中科睿凌领取了工程款,则提前偿还,如被执行人不提前偿还,则本案恢复原判决执行,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审判员  池 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