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五色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204国道以西、西张家庄村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9DT952。
法定代表人:丁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济南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06194599Y。
法定代表人:邢相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五色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095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3703.78元。于2022年4月26日将案件执行款1110351.78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日照五色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并转案件执行费13352元,申请执行人日照五色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初108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五色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