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959号
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06194599Y。
法定代表人:邢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世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宝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J2UQ89。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山东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世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义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丛丛
书 记 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