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259号
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0619459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请求法院于当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伟